據新華社電 在網絡“黑客”犯罪行為日趨嚴重的背景下,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開始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特地增加相關條款,嚴厲打擊這一犯罪行為。
草案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其他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非法控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草案規定,“提供專門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解讀盜竊QQ密碼可追究刑責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于志剛高度評價這一修改:“這次刑法新增的條款拓寬了打擊‘黑客’犯罪行為的領域,建立了分級處罰的制度,可以說填補了刑法制度在打擊網絡犯罪方面的真空。”
于志剛說,一般人認為實施“黑客”犯罪的都是“天才”,但實際上90%以上的犯罪嫌疑人只具有初級的電腦和網絡知識。
然而我國現行刑法只針對非法“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作了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于志剛說:“現行刑法只針對三類‘黑客’犯罪行為,適用范圍很窄,不能覆蓋其他大量的網絡‘黑客’犯罪。”現行刑法的局限也使司法機關在打擊“黑客”犯罪時面臨法律困擾。研究網絡犯罪的專家和公安部提出:“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術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竊取他人賬號、密碼等信息,或者對大范圍的他人計算機實施非法控制,嚴重危及網絡安全。對這類嚴重違法行為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新增組織傳銷罪
修正案草案明確其“構成要件”
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二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增設組織傳銷罪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這一犯罪形式的構成要件。
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審稿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草案二審稿中明確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不斷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擬修法嚴打“地下錢莊”
草案對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作出修改
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非法經營罪的有關規定作出修改,以便更好地打擊“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
近年來,一些以典當行、擔保公司、理財咨詢公司等形式存在的“地下錢莊”非法經營活動較為猖獗,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給社會治安帶來隱患。
國務院法制辦、公安部提出,對“地下錢莊”逃避金融監管,非法為他人辦理大額資金轉移等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行為,應依法嚴懲,在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中單獨列舉。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為此建議將刑法中的有關條款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數額較大的,追究刑事責任。
網民侵權網站是否擔責?
侵權責任法草案明確網站承擔連帶侵權責任的具體情形
據新華社電 全國人大常委會22日審議的侵權責任法草案對利用網站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幾天前,“人肉搜索第一案”在北京宣判,大旗網、“北飛的候鳥”兩家網站因公布網友“人肉搜索”出的個人家庭住址、手機號及個人照片等被原告王菲以侵犯隱私權和名譽權告上法庭,并被判罰。
為適應新形勢的需要,侵權責任法草案在總結有關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應承擔的連帶責任。
草案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受害人有權向網絡服務提供者發出要求刪除、屏蔽侵權內容的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得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失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