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注冊我國有什么規定?什么情況下算是惡意搶注?
惡意搶注:將他人的知名的商標、商號或其他商業標志搶先注冊為域名,自己并不使用。搶注者注冊域名不是為了使用,而是借注冊域名“敲詐”權利人,收取贖金。
所謂惡意,“即域名注冊申請人明知是他人的商標而申請為域名,以便利用他人的商譽從中牟利,或待價而沽,收取贖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其具有惡意:
(1)為商業目的將他人馳名商標注冊為域名的;
(2)為商業目的注冊、使用與原告的注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與原告提供的產品、服務或者原告網站的混淆,誤導網絡用戶訪問其網站或其他在線站點的;
(3)曾要約高價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4)注冊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準備使用,而有意阻止權利人注冊該域名的;
(5)具有其他惡意情形的。